【法律】谁为百姓的“无妄之困”埋单?
(时间:2008-9-5 8:35:14 共有人次浏览)
8月30日中午,宁波北仑通往大榭、梅山等东部地区的三根直供水主干道被野蛮施工挖破,致使北仑东部五六万居民用水受影响。由于抢修难度较大,北仑东部地区要到周一才能恢复供水。(8月31日《现代金报》)
市政设施屡屡被野蛮施工“掐断脖子”,致使百姓遭受种种不便。如何给“无妄之困”的百姓以说法,是一个法律“盲区”:难道就不该有部门、有人对此负责,给予适当补偿吗?市政部门特别是水、电、气等攸关民生的服务行业,与用户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服务合同,非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断供,否则就是侵权,须作出赔偿。野蛮施工导致断供属于“人祸”,相关行业理当给用户以说法。
目前对于野蛮施工导致市政设施损坏的,只有赔偿损失和经济处罚两种处理,百姓遭受的“无妄之困”不在其内。虽然已收罚款部分上缴,返用于公共事业,但对最终的“苦主”———受损百姓仍是不公正的。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,规定的罚款应足额收到位,并一分不留地用于赔(补)偿受损百姓,或发给现金,或抵充抄数,或提供应急服务……
民生无小事。建议立法部门完善相关法规应对野蛮施工,根据受损程度及范围确定刚性处罚标准,制定科学、合理的对受损百姓赔(补)偿的机制。野蛮施工的单位在赔偿等损坏设施抢修的全部费用后,建议还要依法承担一定的经济处罚,以此震慑野蛮施工———在“下游”主张受损百姓权利,与在“上游”加强施工管理与对野蛮施工处罚,双管齐下,面对“高成本”付出,野蛮施工还敢不考虑代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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