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法律】认定毒品犯罪事实应注意哪些问题?
(时间:2008-9-4 8:56:57 共有人次浏览)
在认定某一个毒品犯罪事实,适用法律时,要注意考虑下列问题:
(1)毒品的种类。不同种类的毒品对人体的危害性不同,其社会危害性也不相同,因此,《刑法》对不同类的毒品在犯罪构成中规定了不同的数量标准,有些毒品犯罪则没有明确“起刑点”,因而,在认定毒品犯罪事实时首先应确定毒品的种类和性质。
(2)毒品的数量。相同种类的毒品,数量的多少,则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,因而《刑法》对某些毒品犯罪明确规定“一定数量”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。如: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,就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。
(3)行为情节。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的手段、后果、次数等情节,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着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,因此,《刑法》也将一些情节规定为构成某一毒品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。如: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“经公安机关处置后又种植的;抗拒铲除的”,即使其种植数量未达到法定起刑点,也应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定罪;以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手段进行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的,则不论数额多少,均构成犯罪。
(4)犯罪的对象。有些毒品犯罪的构成,是以特定的犯罪对象为构成要件的,如:走私毒品罪、非法持有毒品罪、非法提供毒品罪,是以毒品为特定犯罪对象的;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,其特定对象是毒品犯罪分子。如果不是特定的对象,则不构成相应的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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