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法律】福建省拟立法对盗取他人网上帐号等作出规定
(时间:2008-9-3 8:53:59 共有人次浏览)
《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管理条例》已列入我省立法规划,建议条例中对这些行为有惩罚性的条款。
彭超等我省人大代表在今年初的全省两会上提出《关于尽快出台〈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〉的议案》的建议,对此,省人大常委会表示我省将启动这方面的立法,如何制止目前常见的盗取他人网上账号、攻击网络等不法行为,在今后立法中将统筹考虑。
彭超代表认为,窃用QQ号、邮箱账号,让受害者叫苦不迭;故意制作、传播恶意软件等行为,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功能发挥,也让人们深恶痛绝。对此,我省在地方立法中应特别规定处罚办法,如果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;如果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,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。
我省法律界人士认为,目前《物权法》对QQ号、邮箱账号这类虚拟财产的属性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,所以在司法实践中,除非是对那些涉案金额大的盗取他人QQ号的行为,提起公诉;而对于那些涉案金额小,甚至无涉案金额的窃用他人QQ号的行为,是否该予以处罚,存在较大争议,这在地方立法中应有所突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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