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法律】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?
(时间:2008-7-4 8:42:49 共有人次浏览)
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要区别是:(1)客体与对象不同。前者的客体是资金管理制度和使用权,对象必须是单位的资金;后者的客体是公共财物使用权和特定款项的专款专用制度,对象是用于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和救济款物。(2)用途不同。前者挪用资金限于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;后者所挪用的款物只限于公用。(3)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。前者对过程犯罪结果的危害程度没有明确界定;后者限定为情节严重,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,才构成犯罪。(4)主体不同。前者的主体是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分的人;后者的主体则为掌管、经手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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